关于接受刘杰辞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关于接受刘杰辞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杰辞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关于接受刘杰辞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9年9月6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杰辞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