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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7-30
    2. 【标题】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nrd.gov.cn/esupervise/show-11453.html

    7. 【法规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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