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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9-27
    2. 【标题】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nrd.gov.cn/esupervise/show-11460.html

    7. 【法规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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