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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8-21
    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24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mg.gov.cn/art/2019/8/23/art_1686_277757.html

    7. 【法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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