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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1. 【颁布时间】2019-7-31
    2. 【标题】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dtsrd.gov.cn/static/jyjd/20190812/2860.html

    7. 【法规全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

    (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对《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五十三条。

    三、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县(区)公安、文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文物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整体规划。重点街区的户外广告应当制定详细规划。”

    四、对《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建设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

    五、对《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三十八条。

    六、对《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七、对《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九、对《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农业农村、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十、对《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对《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九条。

    十二、对《大同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对《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能源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对《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对《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对《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工作。”

    十七、对《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八、对《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九、对《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合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排气污染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维修治理企业排气污染检验设备的检验管理和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销售未列入国家环保目录达标车型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对《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

    二十一、对《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二十二、对《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相关条款中“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对《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相关条款中“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

    二十四、对《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对《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将相关条款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十六、对《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安全管理的监管,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管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二)“公安消防”修改为“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七、对《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能源、水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云冈石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冈石窟及其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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