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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9-27
    2. 【标题】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xpc.gov.cn/276/954/cwhcs13/hywj/201909/t20190930_9506.shtml

    7. 【法规全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革命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我省行动方案,支持和保障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作决定如下:
      一、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推动能源革命。山西是我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2016年下半年以来,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供给、消费、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三大战略目标,切实发挥能源革命对转型发展的基础性、带动性、保障性作用,着力破解长期以来“一煤独大”带来的结构失衡、经济停滞、生态破坏等深层次问题,系统推进能源革命的态势加速形成。
      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从世界能源大势和新时代能源战略全局出发,赋予山西的国家使命。对于我省实现从“煤老大”到“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历史性跨越,发挥山西在推进全国能源革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坚持绿色低碳、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协同发展的原则,全力推动能源供给、消费、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努力建设煤炭绿色开发利用基地、非常规天然气基地、电力外送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煤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到2020年,“五大基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到2025年,“五大基地”建设初具规模,上下游一体化的能源产业链初步形成,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三、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把改革创新贯穿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以制度革命带动能源革命,以能源革命生产关系变革牵引生产力变革。要通过不断加大体制和政策创新力度,努力取得更多高质量发展成果,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实现“能源革命、牵引转型,国内示范、全球影响”的战略目标。
      四、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抓住省委提出的“八个变革、一个合作”,以重点突破牵引改革创新,围绕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重大举措,集中力量打攻坚战。
      深入推进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变革。加快煤炭绿色开采和煤矿智能化改造,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试点,发展煤基新材料产业。用好废弃矿山土地、矿井水和地下空间等资源,探索废弃矿山再利用。加强生态友好矿区建设,建立完善能源资源开发综合补偿机制。
      深入推进非常规天然气勘采用变革。集中突破体制难点堵点,深化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煤层气项目开发审批流程,开展“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加大煤层气开发利用支持力度,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打造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
      深入推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模式变革。要加快技术进步,创新发展模式,重塑产业生态,率先实现风光发电平价上网示范,加快建设光伏风电基地,推进氢能全产业链布局。
      深入推进电力建设运营体制变革。巩固深化电改成果,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动电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高效智能电力系统,进一步健全电力市场体系、激发潜在电力需求、发挥电改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性作用。
      深入推进能源消费方式变革。建立完善节能优先制度体系,积极开展节能专项行动,稳步推进清洁供暖,为实现现代化目标腾出用能和环境空间。
      深入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相关体制变革。大力倡导开放性、包容性创新,加快构建联接全国、面向世界的研发平台,加强科研激励政策督导落实力度,打造能源科技创新策源地。
      深入推进能源商品流通机制变革。进一步放开能源竞争性领域。开展城乡居民用电市场化改革探索。主动对接我国现有期货交易机构,联合组建交易平台,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实现能源商品交易内涵和方式的突破。
      深入推进与能源革命相关企业发展方式变革。综合改革试点有关优惠政策不分国企民企,一律同等对待。优化能源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积极推进国企混改,抓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后续工作,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竞争、更能激发活力的经营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拓展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空间。
      深化拓展能源领域对外合作。主动融入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行动。办好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加强与国际能源署、外国友好省州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对接交流。深化与全球能源领军企业合作,打造国际合作示范项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支持政策和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按照我省行动方案,健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完善能源领域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产品创新。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增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的动力与活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工作过程中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谋划、有序推进能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协调解决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创新和集成力度,加快制定更加系统化、更具针对性的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和废止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能源革命助力脱贫攻坚,对贫困地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协调对接机制,强化省内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对接和工作落实力度,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先行先试,以创新性实践推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七、将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督察,对重大事项组织第三方评估,对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在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中出现工作失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九、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应当深入开展能源领域反腐败专项行动,加强对能源领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加大对能源领域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力度,对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中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十、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十一、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优先安排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固化改革经验做法,破解改革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制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适时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煤炭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废止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不相适应的法规,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能源法规制度。对于立法中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及时提出、争取支持。
      十二、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围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十三、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围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发挥优势,加强调研视察,主动反映群众意愿,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履职尽责,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四、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是全省人民的共同责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自觉践行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方式,为新形势下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发挥山西在推进全国能源革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作出积极贡献。
      十五、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十六、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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