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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1. 【颁布时间】2019-9-27
    2. 【标题】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yinchuan.gov.cn/dffg/201910/t20191010_1784237.html

    7. 【法规全文】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专业用语的含义是:

    (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以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备、避雷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造景观、信报箱、沟、渠、池、垃圾容器、垃圾转运设施等;

    (三)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含办公用房、清洁用房、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

    第七十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接查验备案书等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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