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9年2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市四届人大代表杨想才涉嫌故意伤害,宕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2019年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暂时停止杨想才执行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许可宕昌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