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伟文
2019年7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七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5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3〕第1号修正)
2.《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号)
3.《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6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6〕第4号修正)
4.《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7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7〕第1号修正)
5.《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
6.《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号)
7.《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