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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9-8-27
    2. 【标题】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03921/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公告〔 2019〕13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明确海关检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

      (一)“集中检验”是指海关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前,或者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铁矿石转成期货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实施检验。

      (二)“分批放行”是指海关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按实际出区情况放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二、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见附件1)向海关申报。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期货铁矿石,经检验后,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则准予入境。

      三、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企业应当凭《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见附件2)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海关申报和放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期货铁矿石检验鉴定业务。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将开展铁矿石期货的可交割矿种、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提供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的《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03921/2019092310193473828.doc
      2.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03921/2019092310194749144.doc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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