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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8-12-1
    2. 【标题】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qiannan.gov.cn/zwgk/zfxxgkml/zpfl/zcwj/zff/201812/t20181229_2168385.html

    7. 【法规全文】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29号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州长 吴胜华

       2018年12月1日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集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黔南州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州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组织考核。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期更新、维护;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能源(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干湿分离”原则和“四分类”的要求,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节能优化,推行行为节能、技术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能源使用的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重要的采购条件。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该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物业服务单位质量考核和合同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建立下班后断电和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七)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的其他加强用能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六)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推进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的其他加强车辆节能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于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一)建立落实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的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情况;

      (七)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扣除或核减其相应的财政性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内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节能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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