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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 【颁布时间】2019-8-6
    2. 【标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3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qiannan.gov.cn/zwgk/zfxxgkml/zpfl/zcwj/zff/201907/t20190715_5239077.html

    7. 【法规全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府令〔2019〕31号

    第一条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铭牌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铭牌实行全州统一式样,铭牌内容包含古树名木学名、保护等级、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编号、二维码、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生长地址。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的古树名木编制成册,并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负责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鉴定。

    (一)建设用地及风景名胜区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

    (二)农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农业农村部门保护管理,防止农事活动对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影响。

    (三)交通及设施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交通部门保护管理,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四)古树名木生长环境污染防控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五)旅游发展部门应当加大对旅游景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设置保护设施,避免游客与古树名木接触,减少对古树名木的伤害。

    (六)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倡导古树名木保护行为,营造社会保护氛围。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实行分级预算保障制度。

    公布的一级保护古树,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标准,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公布的二、三级保护古树,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布的古树群落,保护经费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保护经费使用,保护经费分为管护经费和养护经费。

    (一)管护经费。每株每年按400元、每群每年2000元。管护经费发放给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施肥等日常管理支出。

    (二)养护经费。每株每年按600元、每群每年按2000元,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古树名木复壮、加固、树洞修补等日常专业养护支出。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实施修复,须编制专项方案,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建立古树名木认养制度。

    (一)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可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三)认养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签订认养协议;认养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签订认养协议。认养协议应包括认养范围、认养方式、认养权责、认养年限。

    (四)认养方捐认养资金,认养资金由认养方和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使用。

    第八条 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1~5株,并通过精心管护使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木保护5000元~30000元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授予“古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5~10株,并通过精心管护使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木保护30000元~100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古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连续五年认养古树名木10株以上,并通过精心管护使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资助古树名木保护资金100000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古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的均予以公告。

    第九条 因自然生长、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林业部门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部门共同协商从古树名木保护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十条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两年一次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保护工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病虫害、受损、长势衰弱或濒危等异常现象的古树名木编制养护方案,采取地上环境整治、砌坎固基、树体防腐、培土复壮等保护措施,改善古树名木的生长条件。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确定。管护单位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书要明确管护责任人的管护对象,管护责任、管护报酬及处罚措施;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古树名木日常的保护巡护工作,制止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向管护责任单位报告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上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注销。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经核准注销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由权利人依法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科学研究、公众展示、文物保护、旅游观光等方式合理开发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将其部分收入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自然落叶、落花、落果可由权利人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窃取、截留、私分或挪用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对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古树名木的管护情况进行考核,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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