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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9-8-30
    2. 【标题】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商办贸函[2019]29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909/20190902897303.s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9日起,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二、出口单位申请出口二手车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出口单位,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出口单位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海关以出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海关反馈的出口许可证件使用状态、清关数据等进行延期、变更、核销等操作。
      五、对上述货物实行无纸作业的具体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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