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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8-30
    2. 【标题】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ysrd.gov.cn/News_show.aspx?xid=9&lmid=267&nid=9872

    7. 【法规全文】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工作制度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新增:第一条第二款 常委会议事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之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3.第七条第一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第三款“市辖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市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4.第二十条修改为: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原则上应于15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任免呈报表、任免理由和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因工作需要,不能提前15日的,需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6.第七章表决修改为发言和表决。

    7.新增: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8.新增:第三十四条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讨论发言,同时主动向常委会提交书面审议发言材料。

    “一府一委两院”列席人员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应作出解释或答复。当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9.原有条款顺序顺延。

    10.第三十七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新增: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原有条款顺序顺延。

    2.原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原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4.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每条句首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

    5.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原第六条合并入第十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在对外交往中,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三、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1.删除第一条《》间顿号。

    2.第三条增加“监察机关”。

    3.第六条“有关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为“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在第十五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五、贵阳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程

    1.在第二条、第八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2.第三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4.第七条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5.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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