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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0-23
    2. 【标题】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srd.gov.cn/info/1006/6276.htm

    7. 【法规全文】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18年10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意见>的通知》,就眉山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作如下决定。

    一、“票决制”是指市政府每年拟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大代表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征集项目,经有关部门筛选汇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审议后,在市人代会上由市人大代表差额票决,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评价。

    二、“票决制”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代表主体、量力而行、依法行权、问题导向等原则,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票决、监督、评价等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筛选、汇总、论证分析、资金测算、对上争取以及审议、实施等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选、票决、监督、评价等工作,广泛联系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切实发挥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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