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钢、高峰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钢、高峰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四川省绵阳市人大常委会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钢、高峰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钢、高峰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9年1月28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冯钢、高峰同志的辞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冯钢、高峰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