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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 【颁布时间】1950-11-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901195006.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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