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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7-25
    2. 【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cspc.gov.cn/jyjd/201907/t20190726_36446.html

    7. 【法规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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