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
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2019年2月26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