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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2-29
    2. 【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1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anning.gov.cn/xxgk/xxgkml/jcxxgk/zcwj/zfwj/t1575408.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8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修正);

    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次修改、2012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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