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政府令〔2019〕1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红波
2019年8月2日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