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雄辞职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雄辞职请求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雄辞职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雄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4月26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雄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雄辞去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