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9年4月26日在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林海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南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议案》(第52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