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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9-8-12
    2. 【标题】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教学函〔2019〕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教育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0/content_5422490.htm

    7. 【法规全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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