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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0-4-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89)民他字第47号
    4. 【失效时间】2002-5-2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5-23已经被id1745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号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与民事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不适用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诉法知151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献文诉郑平德赔偿上诉案件,以民事制裁结案是不正确的。
    被制裁人对制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必单就不服制裁决定再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审认为应当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见,建议一审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如一审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上级法院经复议后,应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在编号上用复制字。复议后的制裁决定,既可以维持也可以撤销,或者部分变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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