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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1. 【颁布时间】1950-10-3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9011950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1950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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