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
(2018年8月29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听取了市规划局关于重新编制《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情况说明。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崇左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按有关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会议认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总体规划》在总结上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崇左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定的“面向东盟开放的重要节点城市,西南地区重要的循环经济及进出口加工基地,南疆边关风情旅游带核心城市,骆越文化深厚的山水园林城市”的城市性质,充分体现了崇左市的城市职能和区位优势;拟定的“中心城区人口85万、城市建设用地9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模,提出的城市发展方向、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等,符合崇左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要切实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总体规划》。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