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决议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决议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决议
(2018年12月21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崇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议案,听取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编制《规划》的情况说明。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规划》,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并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会议认为,《规划》结合我市实际,通过现状评估和趋势分析,提出了我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对规划指标体系的可达性进行分析,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规划总体思路清晰、保障措施针对性强,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为我市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规划》在分析我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方面提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崇左的发展实际,为实现创建目标和完成《规划》指标提供了保障。
会议强调,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划》颁布实施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规划》。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