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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7-23
    2. 【标题】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1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zhuhai.gov.cn/zw/fggw_44493/zfgz_44495/201908/t20190801_56090296.html

    7. 【法规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三)重新招标。

      第五章 定标与中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最低价、合理低价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直接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竞争性磋商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名的候选中标人并与候选中标人就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标准等事宜进行磋商,候选中标人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和报价后,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在候选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六条 采用价格竞争方式定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定标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

      服务类招标不得采用最低价的方式定标。

      第五十七条 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竞争性磋商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应当写明投票理由,采用记名方式。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考察、质询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出具考察、质询、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应当客观描述清标情况。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采用竞争性磋商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入市交易中心确定候选投标人,自确定候选投标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磋商并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第六十条 完成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将预中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市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就争议内容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不得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及影响无争议部分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但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除外:

      (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三)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容更改要求的;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在确认放弃中标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二)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未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终止的;

      (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的;

      (三)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的。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放弃中标的;

      (二)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招标人应当自符合没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交易中心或者保函出具银行申请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公安、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予以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七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调查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与在市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不一致的,更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且未重新备案并发布的,招标无效,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行贿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自己作出的行为不能合理解释的,予以通报。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定标、中标无效。

      由于违法行为被处以取消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应资格的,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禁止进行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本办法涉及的公示时间,除中标公示外均不影响后续程序进行。

      本办法涉及的名额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七十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审查、认定、发包、承包、结算、支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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