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2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姚奕生
2018年11月1日
珠海市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文 号
1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
珠海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3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4
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5
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6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7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8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9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11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2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