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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1. 【颁布时间】1950-10-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20619504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继承问题的意见

    1950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

    西北分院:
    九月三十日文呈字第一二九号公函已悉。
    你院所拟对群众日报读者胡汉文所询三个问题的答复,我们研究后并征得法制委员会民事法规委员会的同意,对来稿有所修删。
    再因关于继承问题,现在立法方面尚未正式决定其基本原则,最好不作公开的答复,你院如认为有答复的必要,亦以用报社名义答复为妥,该后附意见,希你院参酌办理为荷。

    附本院意见
    一、解放后尚未土改前农村中分家的纠纷,原则上是父母死亡后的遗产由其子女按人数均分,无继承关系的人不得加入分配,也就是说:同胞兄弟姊妹有几人即按几人分配;但得因实际情况(例如分家前对共同生活有关之劳动生产有贡献或其生活特别困难等)亦可对无继承权的家属酌加照顾。至于土改以后已按全家人口每人分得一份土地,经过若干时期才举行分家者,则一般的应依全家人口多寡按人口分配。
    二、独生女虽已出嫁,对其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其父虽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与他人,仍须照顾其女的继承权,如已嫁女本人无放弃继承的意思,应按具体情况就遗产酌留相当部份归女继承,其余部分仍由受赠者取得所有权。原问第二例,长兄将全部产业遗嘱给三弟,除长兄之女可继承其一部份外,二弟不得向受赠之三弟有所争执。
    三、对于原问第三点我们同意你院所拟答复。
    四、处理土改前的分家问题,应注意“土地改革法”第八条规定,防止地主因逃避没收或缴收而假分家或以继承权为名目,转移分散土地及其他应受没收或缴收的农业生产资料与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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