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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2-27
    2. 【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9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wh.gov.cn/hbgovinfo/zwgk/szfxxgkml/fggw/zfgz/201901/t20190111_248837.html

    7. 【法规全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29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周先旺

      2018年1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0号)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1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凭相关证明”。

      (五)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六)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6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第(八)项。

      (八)对《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持下列资料”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5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十)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7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

      (十一)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279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项中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四)项中的“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项;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武汉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原索要单位

    1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请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 园林和林业部门
    2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待遇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殡葬证) 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民政部门
    5 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 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民政部门
    6 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
    7 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
    8 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9 医疗设施配套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或者出具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服务的证明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10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11 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12 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
    13 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 申请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
    14 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5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6 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7 收入证明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8 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19 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0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1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2 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3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4 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5 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6 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维修费用列支(组织代修)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7 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8 非违法建筑证明 申请报装用水、用电、用气 自来水公司
    29 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
    3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委托证书 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
    31 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证书 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
    32 计量认证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
    33 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环境保护部门
    34 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交通运输部门
    35 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
    36 车辆登记证、行驶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
    3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
    3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
    39 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
    40 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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