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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0-10-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1051950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北分院:
    关于犯人在公安机关管训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院意见,犯人判刑前在公安机关管训队实施管训期间,其身体自由即已受到限制,管训队生活和看守所生活虽有某些不同,但剥夺自由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除交保在外者外,管训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折抵办法应以一日折抵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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