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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9-6-10
    2. 【标题】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教督〔2019〕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教育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6500/201906/t20190618_386311.html

    7. 【法规全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研究制定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并及时将有关实施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10日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第十条 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发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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