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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11-1
    2. 【标题】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公法〔2018〕124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57/n2254466/c6529385/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公法〔2018〕1248号



    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安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发通知,对申请典当特行许可证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负责人简历,申请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时提供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经历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会见被收容教育人员时提供家属关系证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

    现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对有关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公 安 部

                                   2018年11月1日



    附件1 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1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申请人需要提交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第一项
    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申请人需要提交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3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证明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证明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申请人需要提交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第八项
    4 爆破作业业绩证明 申请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爆破作业业绩证明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c、6.2.2.2c、、6.2.2.3c
    5 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申请取得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b、6.2.2.1d、6.2.2.2d、6.2.2.3d、6.2.2.4c
    6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取得非营业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c、8.1.1.2e
    7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需要提交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1.2a 
    8 培训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要提交培训证明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b
    9 工作业绩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要提交工作业绩证明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2b
    10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第七条
    11 出海船舶户口簿 申领《出海船民证》,需要提交《出海船舶户口簿》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五条
    12 联合年检证明 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需要提交联合年检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
    13 机动车所有人出境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出境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附件2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1 技术鉴定文件 申请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时,需要提交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 公安部《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7〕34号)“一、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二)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2 有关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申请办理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时,需要提交有关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许可服务指南
    3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请制造弩许可时,需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附件1 弩制造企业许可条件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申请制造弩许可时,需要提交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附件1 弩制造企业许可条件 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6、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 批准立项文件 企业申请制造弩许可时,需要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附件1 弩制造企业许可条件 二、企业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6 被搭靠船舶负责人出具的搭靠事由材料 办理船舶搭靠外轮许可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被搭靠船舶负责人出具的搭靠事由材料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服务指南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五)证明搭靠事由的相关材料1份
    7 允许申请人上下该船的证明材料 办理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申请登轮人员或其委托代理单位(人)需要提交船方出具的允许申请人上下该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均可) 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服务指南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三)船方允许上下外国船舶的证明材料1份
    8 与船员有亲属关系的介绍信函 船员家属申请办理上下外国船舶的,需要提交船方出具的与船员有亲属关系的介绍信函 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服务指南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三)船员家属申请上下外国船舶的,应提交船方出具的与船员有亲属关系的介绍信函
    9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担保函件 办理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担保函件 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服务指南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第二款对于申请长期许可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担保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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