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叶莉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叶莉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大常委会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叶莉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叶莉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12月18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职务调整,叶莉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叶莉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