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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0-24
    2. 【标题】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asrd.gov.cn/show.asp?id=13798

    7. 【法规全文】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8年10月24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市属开发园区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开发园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市属开发园区指按规定设立,其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财政独立运行的开发园区。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属开发园区预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市属开发园区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照《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规做好本开发园区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将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编入市级(包括市本级和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本开发园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市属开发园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连同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汇总后形成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或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时,除报告市本级预算外,同时专章报告市属开发园区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报告和市级预算。

    四、市属开发园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及有关说明,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由市财政局编写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或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将市属开发园区财政决算编入市级财政决算。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制本开发园区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市属开发园区决算草案,连同市本级决算草案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形成市级决算草案,在每年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或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属开发园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其审计结果报告内容纳入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督促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市属开发园区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市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后,由市财政局及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八、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市属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简况,按季度报送上级转移支付、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九、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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