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2-28
    2. 【标题】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12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9/1/3/art_46143_7991420.html

    7. 【法规全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