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8 年11 月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
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
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省机
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
定:
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浙江省机
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
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
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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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
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
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
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落实《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落实《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
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
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
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
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
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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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委各部门,省
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11 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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