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