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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4-26
    2. 【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ingkou.gov.cn/xxgk/gfxwj/zfl/201812/t20181205_1306710.html

    7. 【法规全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2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8年4月26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改《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

      一、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号:营政发〔2008〕2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二、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4号)

      1.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档案室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技术引进和改造项目进行鉴定、竣工验收和开箱验收时,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并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鉴定、验收。属于市、县(市)区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参与项目验收。”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要参照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和《辽宁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的规定,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4.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5.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

      6.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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