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18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18〕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4号)精神,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
修改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删除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此外,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顺延。
2.《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