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
(2019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