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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9-2-26
    2. 【标题】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大
    6. 【法规来源】http://www.xzpc.gov.cn/contents/6/2893.html

    7. 【法规全文】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9年2月26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东曙所作的《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予以批准。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和骆惠宁书记忻州督导调研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1661”发展战略,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为全面拓展忻州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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