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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9-1-8
    2. 【标题】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商合函〔2019〕10 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6. 【法规来源】http://hzs.mofcom.gov.cn/article/zcfb/a/201901/20190102827146.s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指标包括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年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24
    二、报表目录 …………………………………………………………………………………………26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 …………………………………………………27
    (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LW2表) ……………………………………………28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9
    四、主要指标解释 ……………………………………………………………………………………30
    五、附录 ………………………………………………………………………………………………31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31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2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32













    一、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3、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4、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三)主要调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表包括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表(LW1)、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表(LW2)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表(LW3)。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组织方式: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七)填报要求和质量控制
    1、企业需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上传数据应认真审核,并尽可能地通知所有进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填报数据,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的填报及时、准确、全面。
    2、月后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上传前一个月的数据。
    3、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4、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明确统计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报统计数据。
    5、企业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
    (八)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等。
    2、在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泄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3、对外提供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月报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10日内
    网络传输 27
    LW2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LW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三、调查表式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号:LW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制造业 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续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划分标准见附录。
    4、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号: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制造业 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续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号:LW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企业性质:□(填1或2,1是公有控股经济,2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美元、人
    20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外方签约
    单位 雇主
    名称 签约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计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
    工资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派出人数
    月末在外
    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1 2 3 4 5 6 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10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新签劳务人员工资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以“万美元”作为统计单位;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以“美元”作为统计单位。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行业一级分类执行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二级细类根据业务情况划分。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外方签约单位: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4、雇主名称: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5、签约日期:指企业与国(境)外雇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6、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7、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8、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9、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10、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11、企业性质: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五、附录
    (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8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综合定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月后30日前
    2、综合年报
    (1)内容:按国别(地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情况(指标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
    (2)报送时间:年后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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