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8-12-13
    2. 【标题】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3. 【发文号】公告〔2018〕196 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55975/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公告〔2018〕196 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