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12-17
    2. 【标题】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8〕15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47083/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