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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8-12-7
    2. 【标题】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35939/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公告〔2018〕185 号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0.zip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35204/2018120820362191398.zip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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