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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1-1
    2. 【标题】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nrd.gov.cn/important/13c1d6a46eb64ee68bca8e417610cdc2.html

    7. 【法规全文】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8年11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8〕17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济阳县设立济阳区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39号)精神,撤销济阳县,设立济南市济阳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济阳撤县设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济阳县选举的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济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济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
    三、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济阳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四、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不再重新选举任命,任期不变。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五、济阳县所辖镇(街道)及其他方面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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