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